警長疑報案室偷拍性感女 盤點全港四大影相禁區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7/08/02 19:19

最後更新: 2017/08/02 19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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尖沙咀警署發生警長涉嫌偷拍性感女報案人事件,警隊高層高度關注,涉事警長可能備受處分。偷拍本身涉刑事罪行,但市民隨時隨地用手機拍攝也可能惹麻煩,報案室正是全港四大影相禁區之一,而在醫院或法院影相更是違法,輕者可判罰款,嚴重者甚至會被判監禁。

有警員昨日(1日)疑在尖沙咀警署報案室,偷拍一名穿黑色Deep V裙的女報案人,有關照片經其他警員瘋傳流出,警方高層獲悉後表示震怒,指事件有違操守,下令全面徹查及嚴肅處理。

今日最新消息指,事件中被偷拍的女報案人是一名內地遊客,因信用卡簽賬問題往警署求助,其後被指示向銀行查詢,但警員有為她撰下報案紀錄。

至於疑偷拍的警員,職級為警長,他將有關照片與一名沙展分享,相片流出一發不可收拾。

尖沙咀警署發生警長涉偷拍女報案人事件,相片在網上瘋傳。(網上圖片)

大律師陸偉雄指出,一般在公眾地方發生的偷拍案,可以遊蕩罪、有違公德罪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作出檢控,但若案件發生在私人地方,包括警署,則上述3項控罪並不適用。

他又指,在私人地方發生的偷拍事件,要視乎偷拍者使用的儀器,由於手機屬小型電腦,故使用手機偷拍,或觸犯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》罪。

不過亦正因為在私人地方偷拍只能控予不誠實使用電腦罪,若偷拍所用的是菲林相機,則不能構成罪行。陸偉雄批評,本港現行不少法例已過時,尤其是針對科技罪行,包括網上及電話騙案等非實體案件,均急需討論修改,但反而一些沒有急切性的罪行就通過了,

好似早前通過的《道歉罪》根本沒有急切性,反而統稱為「萬能key」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,最近一次修定的日子是在1999年,早已不切合社會需要!

本港4大拍攝禁地如下:

1. 警署報案室

警署報案室有列明不准拍攝,陸偉雄指,若市民在報案室或一些列明「不准拍攝」的私人地方拍照,只要不是惡意偷拍,一般不會觸犯法例,多數只會被勸喻停止有關行為。

2. 醫院

《醫院管理局附例》第七條「禁止作出某些行為」中列明,任何人不得在醫院內,未經院內病人或院方職員同意,拍攝照片、影片或錄像影片,否則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可判處罰款2,000元及監禁3個月。

2006年,一名雜誌副總編輯的24歲印尼籍女傭潛入醫院深切治療部偷拍沈殿霞病容被捕,印傭承認違反《醫院管理局附例》,在醫院內未經病人同意拍照及錄影其容貌。

裁判官指任何在深切治療部的病人,不論身份均不應受到騷擾,為阻嚇及保護醫院病人,判該印傭入獄4星期,但她未有供出事件主使人。

3. 法庭

根據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第228章第7條,除非獲特別許可,任何人在法庭內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內,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,即屬違法,可判處罰款250元。

前律師會會長、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去年4月在其個人facebook,上載一張攝於高等法院大樓內的自拍照,司法機構其後報警。不過警方經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,不對任何人提控。律政司解釋,詳細考慮法例後認為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只禁拍攝法官、陪審員、證人或任何一方。換言之,市民自拍不會被控。

4. 機場禁區

根據《機場管理局附例》(香港法例第483A章)第31條(限制拍照等)規定,在機場管理局所施加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,任何人不得未獲管理局事先許可,使用任何聲音或影像記錄設備作商業用途;或在附例適用區內任何展示有通告,而明確禁止使用任何聲音或影像記錄設備的地方使用該等設備。違反條例者,可被處罰款$10,000。

附例適用區包括所有限制區、機場內所有不在限制區內或不在任何道路或路段的部分,以及所有指定道路,但地下鐵路區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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